连云港

首页>地方频道>连云港>要闻

连云港市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连云港市人社部门向全社会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能够进一步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尺度,发挥典型案例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据悉,此次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是全市仲裁系统学党史、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所有案例均来源于审结的案件,是经过分析、整理后选出的最易出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十分关注的争议类型,涉及拖欠工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等常见争议。

  10个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

  市人社等部门从十大典型案例中提炼出10个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提醒企业和劳动者注意。这10个风险预防点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的人身、经济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特殊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与一般劳动关系有所区分;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确因疫情隔离不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疫情暂停经营,导致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给付工资或生活费;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支付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两例涉及新冠肺炎的劳动争议

  与以往不同,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例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赵某自2018年5月到某农业公司上班。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赵某丈夫被确定为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赵某居住地村民委员会通知赵某家庭成员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3日居家隔离。赵某从公司返回家中主动居家隔离,并通过微信向公司请假,告知密切接触事实。2020年2月13日,农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赵某连续旷工已达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仲裁委表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该条款应是过失性辞退条款,应以劳动者有严重过失为一般前提。特别是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复工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不存在主观严重过失,不能触发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要件。

  一方面,劳动者确因疫情隔离不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因疫情暂停经营,导致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给付工资或生活费。2019年10月1日,张某与某百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疫情影响,百货公司在2020年2月未正常营业,张某在该月实际出勤2天,百货公司发放张某2月份工资196元。因工资发放纠纷,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百货公司支付2月份工资等。仲裁委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正常经营的,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计算,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起(即2月3日)至用人单位复工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2020年2月,因疫情影响,百货公司未正常营业,该期间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百货公司以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补足。(记者 肖婷婷 通讯员 李珍 孙自成)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5887
收藏
分享